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Z13号
被告人潘新容,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村**路**巷**号,无职业。1989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1992年2月被释放;1992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999年5月15日被释放;2004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6月27日被释放;2018年2月9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2月8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镇**街**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无职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佛冈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佛冈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6月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2019年10月中旬,黄某某联系到购买人员朱某某,当月19日,潘某某、黄某某驾车到广东省佛冈县**镇**街,在“民安农机百货日杂”商铺楼上**内,以人民币2.76万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1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
2.2019年12月18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带黄某某来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在该镇**酒店内,潘某某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向陈某某售卖50克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潘某某带黄某某从汕头购得一批甲基苯丙胺,当日21时许在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汤塘围村某民宿内被抓获,侦查人员当场查获潘某某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590.51克,潘某某随身携带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色颗粒、白色粉末6.58克,海洛因2.57克,黄某某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4.4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汽车等;
2.书证:通话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治安监控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
8.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某贩卖国家严格管制的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累犯,也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介绍“下家”,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黄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振东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取保的处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款物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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