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潘文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文成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潘文成与被害人马某某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并租住在马尾区**小区。2019年10月份,马某某因潘文成参与网络赌博借了网络贷款,经常向她要钱等原因闹分手。2019年12月15日,马某某与被告人潘文成正式分手,并搬出二人租住的**小区**室,租住到**小区**室。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7月,被告人潘文成为达到与马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利用之前偷拍的马某某裸照及其怀孕B超照片作为威胁,在马某某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于马尾区**小区**栋**单元**室、**室等地强行与被害人马某某共发生性行为46次,期间,马某某于2020年7月再次怀孕。同时,被告人潘文成同样以马某某的裸照及怀孕B超彩超照片作为威胁,向被害人马某某勒索人民币34480元。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潘文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配合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调取证据清单、马尾区医院费用记录、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CT检查报告单、马尾区公安局马公尿检字【2020】第003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潘某甲、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文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闽中证[2020]数鉴字第18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人体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文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并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金额344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文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旭
检察官助理:薛海燕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文成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害人马某某,联系方式:1472684****;
4.证据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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