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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组**幢**单元**室,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路**栋**单元**室。因涉嫌本案诈骗罪,2019年11月26日至11月28日临时羁押于内蒙古包头市昆区看守所,因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间,为牟利,被告人潘某某自称陈成洁,以帮忙游戏网友被害人张某乙买电脑、帮忙被害人张某乙弟弟删除网贷平台后台数据等名义以及围绕上述事由编造多个理由,先后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取人民币共计200246.01元。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街**路**栋**单元**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照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银行借记卡流水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审核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246.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四年九个月以上五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炜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3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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