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潘成文,绰号“潘母狗”,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56********,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月5日、2013年4月9日先后两次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成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潘成文去至岳池县九龙镇环城西路402号门口路边一卖跌打膏药摊旁,用刀片划包的方式,将正在该摊位购买膏药的方某某左边口袋划开,盗走口袋内一蓝色钱包后离开,后经清点发现钱包内有人民币293.3元。其清点完毕后将钱包丢弃于一小巷子口的路边,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了被盗的人民币293.3元、作案工具刀片手柄一个、刀片3个。
公安机关已于2020年3月27日将被盗现金293.3元发还给了被害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查询;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潘成文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及辨认被害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成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成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潘成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成文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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