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潘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224,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于2020年2月1日与通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达成口头协议,由工信局委托其购买防疫物资口罩,并根据潘某的要求将用于购买口罩物资款人民币162万元汇入冯某某(潘某购买口罩下家)账户,另有人民币25万元汇入潘某账户,总计187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冯某某虚构了工信局已终止合同的事实后向工信局隐瞒了冯某某已退款的事实真相,骗取人民币176.90万元用于网络平台赌博。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人民币25万元并返还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51.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和委托采购函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冯某某和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单位报案材料;
4.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雷
检察官助理:范忠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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