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2011年10月21日因犯组织卖淫罪,被陆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2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7年3月4日。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1月28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1月28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皇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2月9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12月23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左某某、皇某某、陈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9月,被害人彭某甲在经营**冷库废菜叶子清运期间,何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潘某某、左某某、皇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另案)等人到**冷库,采用辱骂、殴打彭某甲之子彭某乙及员工,以持木棒、艾滋病等威胁彭某甲及其妻子高某某,并用装载机将彭某甲家两辆叉车钢梁压弯(修理价格人民币1800元),还开装载机及货车拦堵等手段,多次干扰和阻碍彭某甲家在**冷库拉废菜叶子,致使彭某甲家被迫从**冷库退出。彭某甲及家人先后六次向110报警求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蔬菜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项目合作协议、110接警信息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史某某、钱某某、保某某、伏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左某某、皇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左某某、皇某某、陈某某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分主从;被告人潘某某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某、左某某、皇某某、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左某某、皇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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