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现住凯里市**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凯里市盛世荣华小区实施盗窃,通观察发现该小区1栋六楼的一住户没有安装防盗窗,便先敲门试探,见没人回应后,通过该户厨房的窗户进入该住户家中,潘某某发现被害人在家后对其谎称爬错人家了,随后由正门离开了该栋楼。被害人随即报案,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在该小区发现潘某某,经盘问后,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其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有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陈迤昕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985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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