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08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附**号,家住江西省南昌县**乡**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在自己家楼顶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获利300元。

2019年8月7日,潘某某在自己家楼顶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150元。

2019年8月10日,潘某某在自己家楼顶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100元。

2019年8月12日,潘某某在自己家楼顶向张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200元。

2019年4月18日,潘某某在自己家楼顶向殷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400元。

2019年4月21日,潘某某在自己家楼顶向殷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200元。

2019年5月 26日,潘某某在自己家楼顶向殷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200元。

2019年6月26日,潘某某在**村**小区的**广场向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315元。

2019年7月22日,潘某某在**村**小区的**广场向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获利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测意见;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敏巧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共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