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潘志和,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4195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和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叶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潘某和,被告人潘某和谎称其是龙门县**的领导。2015年年初,被害人徐某甲在惠州市仲恺**银行实习认识了叶某某的妻子钟某某。钟某某见徐某甲想进银行工作,于是向徐某甲透露潘某和是龙门县**的工作人员,经常帮人安排介绍工作,并组织徐某甲、徐某甲父亲徐某乙以及叶某某等人与潘某和见面商谈。随后潘某和对徐某乙谎称其是龙门县**的工作人员,以能帮徐某甲进入龙门县**银行工作为由,骗取了徐某乙八万元。
2015年5月5日,叶某某、徐某乙等人识破了潘某和的骗局,要求潘某和赔偿损失。随后潘某和拿烟灰缸砸自己的头部,徐某乙等人见状遂将潘某和送往医院治疗。潘某和于2015年5月7出院后,徐某乙、叶某某无法联系到潘某和,遂于2015年7月8日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和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桂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和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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