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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街道**路**号**房。2017年12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荣军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通过事先微信联系和收取部分毒资的方式,在开平市**街道**广场**路**村工业区路段以800元的价格将0.99克毒品“奶茶”贩卖给张某甲,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缴获两台手机。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贩卖的毒品“奶茶”检出甲基苯丙胺与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的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与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秀媚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U盘1个;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 随案物品:手机2台(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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