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潘建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9********,汉族,初中肄业,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幢**室(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乡**宿舍**号)。被告人潘建平曾因嫖娼,于2015年9月2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潘建平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建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赵某甲的近亲属及被告人潘建平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26日、11月10日起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9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建平和赵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同居于南通市港闸区**城**幢**室。2019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潘建平和赵某甲因感情纠葛发生口角,激情之下被告人潘建平先后对被害人赵某甲采取捂口鼻、掐脖子等暴力手段致其死亡。次日,被告人潘建平离开南通,入住常熟市服装城汇其乐宾馆6055房间,当晚向南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投案自首。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房屋出租合同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赵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建平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6.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截图、监控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建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潘建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建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建平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房 栋
检 察 员:汤晓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建平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9张、硬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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