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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226361990********,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酒后(血液乙醇成分含量:63.56mg/ml)又未得到充足休息的情况下,驾驶贵HCC1**小型普通客车沿丹雅线从排调镇孔庆村往丹寨县城方向行驶。07时35分许,行驶至丹雅线25公里加800米处时碰撞左侧山体导致左侧后视镜脱落,潘某某将脱落的后视镜放于副驾驶座位后继续驾车行驶。7时55分许,行驶至丹雅线13公里加150米处时,碰撞向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潘某某下车查看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抢救伤者,而驾车从排调镇新公路往排调镇方向逃逸,在逃逸的过程中再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车辆烧毁,后潘某某投案自首。当天早上,王某某路过事故现场发现王某某趴在路边的排水沟里,于是拨打120和110(拨打时间在早上8点43分)将王某某送至丹寨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1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表、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王某甲、潘某某、潘某甲、王某乙、马某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导致一人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安黔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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