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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华某某等5人制造毒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路**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市场**街一出租屋**楼。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2月2日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6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绰号“蚊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滴滴车司机。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英城**村**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路**村。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民忠,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居**委会**市场附近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6年10月8日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6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光彬(绰号“老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安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居委会**大厦**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陈安安、华某某、陈民忠、梁光彬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9月28日、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潘某某、华某某合谋共同出资给广西人黄佩征(已死亡)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被告人陈安安、陈民忠、梁光彬相继加入。上述五人具体分工如下:潘某某、华某某共同出资给黄佩征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负责联系黄佩征,占75%的利润;陈民忠、梁光彬负责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占25%的利润。陈安安负责销售,未约定具体利润。

2019年春节前后,潘某某和华某某投入部分资金给黄佩征制造冰毒后,要求查看黄佩征的制毒场所。然后潘某某、陈民忠、梁光彬三人驾车去广西省百色市找黄佩征,其中潘某某前往黄佩征位于田林县**镇**村**号的制毒场所查看,并试吸了黄佩征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试验品。潘某某等3人回英德市后,潘某某和华某某又投入部分资金给黄佩征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至2019年3月底,潘某某、华某某共提供约人民币10万元给黄佩征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4月初,潘某某、华某某等人接收了黄佩征从广西省百色市运送到英德市的170多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潘某某、华某某和陈安安三人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阿群”等人,获利3万余元。

2019年4月下旬,潘某某、华某某共同决定由陈民忠、梁光彬驾车前往广州接收黄佩征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华某某负责望风。2019年4月24日凌晨,潘某某安排陈民忠、梁光彬驾车前往广州,后按照黄佩征的要求在佛山市**服务区与其接头。黄佩征背着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背包上车,下车时故意将该甲基苯丙胺(冰毒)留在车上。接着陈民忠、梁光彬将车开回英德市,并和潘某某、陈安安会合,四人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存放在陈安安位于英德市**居委会**大厦**房的出租屋内,并于当日贩卖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周某某

2019年4月24日晚,公安机关在陈安安位于英德市**居委会**大厦**房的出租屋内起获疑似毒品11包、乙酸乙酯两瓶。同年4月25日晚,公安机关在梁光彬车牌号为粤RY****小轿车的抱枕内起获疑似毒品2包、电子称1台、封口袋23只。经鉴定,上述13包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61.6g/100g至77.9g/100g。经称重,上述13包疑似毒品净重共计2580.02克。

2019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在黄佩征位于广西省田林县******1号的制毒场所起获疑似毒品、制毒工具等一批。经鉴定,其中5号冰毒毒品可疑物、10号回流乙醇液体、26号烧杯中残留物、29号氰基丙酮半成品结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号冰毒毒品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81.6g/100g。经称重,上述物品分别净重23.8克、1.7千克、3.12克、65.25克。

2019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黄佩征位于广西省田林县******屯的制毒场所起获制毒原料苯乙腈5桶、制毒工具一批,经称重,上述5桶苯乙腈毛重共计437.3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制毒原料等物证;

2、通话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卢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陈安安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成分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辨认、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华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毒品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民忠、梁光彬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安安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民忠、梁光彬、陈安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华某某、陈民忠、梁光彬、陈安安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其中证卷四含光盘一张,补卷二含光盘八张、电子数据卷含光盘九张),光盘三十八张。

3、有关涉案款物暂扣在英德市公安局、田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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