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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军、杨某某保险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123号

被告人潘某军,曾用名翁岳军,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汨罗市****组,无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室,被告人潘某军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亚伟,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铜山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无职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宿州市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军、杨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11月25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2017年10月25日、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日,被告人潘某军、杨某某以人民币54万元的价格,从福建省漳州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买一辆雷克萨斯水淹事故轿车,并让该公司开具人民币145万元的购车发票,同年9月5日,被告人潘某军到湖南省岳阳市办理该车入户手续,将该车登记在其姐潘某某名下,车辆登记牌照为湘FJ****。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潘某军隐瞒了该车车辆实际购买价格及该车系水淹车的事实,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该车投保,保险费合计人民币22392元, 2016年10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此车辆,沿206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段时故意撞向路边树木,造成车辆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该车勘验检查后发现该车系一辆水淹车,该车的实际价值与保费不符,不愿按保险单保额进行赔付,被告人潘某军、杨某某向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要求按保单上保额人民币1401280元索赔遭到拒绝后,多次以拉横幅、通过媒体宣传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等向保险公司威胁,2016年12月27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人潘某军、杨某某达成赔付协议,且该车辆残值由潘某军处理,2017年1月6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被告人潘某军、杨某某赔付人民币106万元,并将该款转入该车车主潘某某账户。

2017年3月28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委托安徽省保险协会向宿州市公安局报案案发, 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南京铁路公安处抓获,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潘某军被湖南省汨罗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车发票、购车转款凭证、保险单、保费转款凭证、事故保险报案记录、事故保险赔付凭证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邱某某、林某某、刘某甲、沈某某、邢某某、闫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马某某、吴某某、胡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潘某某、李某某供证;

4.被告人潘某军、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军、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刘 军

2018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军、杨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补查材料玖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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