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107号
被告人潘定远,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洞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2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87********,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1日被洞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2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定远、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定远、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潘定远、潘某某来到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一路经八路路口,翻墙进入“元宝山沙场”内,用携带的作案工具钳子将电缆线剪断剪短后扔出墙外,后装上电瓶三轮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潘定远、潘某某将赃物电缆线卖给陈某甲(另案处理),共获得赃款13000元钱。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7841.6元。本案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称重照片、称重记录表、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潘定远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潘定远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定远、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定远、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定远、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定远、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赃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定远、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琴琴
检察官助理:郑祥微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定远、潘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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