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一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路**号。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洪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赌博,分别于2009年2月10日、2009年7月14日、2013年3月22日被洪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6月26日、10月22日、2015年6月26日被洪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洪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楚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洪某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楚某某曾因吸毒,于2017年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楚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淮安市洪某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丙”,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淮安市洪某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9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淮安市洪某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杨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9年3至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淮安市洪某区高良涧街道洪三公路边的澳蜜尔葡萄园、东双沟镇庆祥村的渔塘边小房子等地点组织开设赌场10余次,并安排被告人楚某某负责抽头渔利、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负责站岗望风,组织多名参赌人员以麻将牌斗牛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15000余元。
被告人潘某某、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楚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楚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故意伤害
2019年4月5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楚某某和其朋友李某某在淮安市洪某区高良涧街道办事处**KTV娱乐期间,因酒后言语不合发生辱骂并相互殴打,被告人楚某某遂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左侧面部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术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6.淮安市公安局洪某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楚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楚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分别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楚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规劝同案人员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楚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某、楚某某、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良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楚某某均取羁押于淮安市洪某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均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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