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79号
被告人潘大春,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6********,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巷**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4月1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大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大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潘大春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小区**幢**-**,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在家里的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和共计价值人民币4233元的1台笔记本电脑、1台平板电脑盗走。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潘大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小区**幢**-**,趁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放置在家里的金项链等物品盗走。
2020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大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小区**幢**-**,趁被害人李某甲家中无人之机,将其放置在家里的1台笔记本电脑、1台数码相机等物品盗走。
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潘大春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小区**幢**-**,趁被害人李某乙家中无人之机,将其放置在家里的2台笔记本电脑盗走。
同年4月16日,被告人潘大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扣押清单、发还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潘大春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大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大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大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大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潘大春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大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 健
检察官助理:卢大力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潘大春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8690****;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