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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潘某甲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863号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楼**号。2009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号。2010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住**镇**村**号。1997年10月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8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04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3月因强迫交易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7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9月因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12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7年2月因赌博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号**室。2004年12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处治安警告。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胡某甲、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倪某某、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倪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在本市浦东新区**镇多地开设“二八杠”赌场,并雇佣证人康某某、陈某甲等人为赌场从事开窑车、搭棚等工作,多次组织赌客陈某乙、唐某乙、张某某、顾某某、沈某某等人至上述赌场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

2、2019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甲在本市浦东新区**公园附近开设“二八杠”赌场,并雇佣证人唐某甲、张某甲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洗牌、上牌、卖香烟等工作,多次组织赌客陈某乙、唐某乙、张某某、顾某某、沈某某、汤某某、刘某某、严某某、丁某某等人至上述赌场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

3、2019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本市浦东新区**镇**公路**号吴**火锅店内偶遇被害人朱某乙后,以要债为名借故生非,持酒瓶随意殴打被害人朱某乙头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因外伤致顶部头皮裂创,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倪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倪某某、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拒不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康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陈某乙、唐某乙、张某乙、顾某某、沈某某、胡某乙、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胡某甲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在本市浦东新区**镇多地开设“二八杠”赌场的事实,以及赌场内的人员架构和赌博情况;

2.证人唐某甲、张某甲、陈某乙、唐某乙、张某乙、顾某某、沈某某、汤某某、汤某某、刘某某、严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和潘某甲在本市浦东新区**公园附近开设“二八杠”赌场的事实,以及赌场内的人员架构和赌博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涉及的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客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倪某某、潘某某处扣押移动电话的情况;

5.被告人倪某某所扣押移动电话内的信息梳理情况,证实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潘某甲以及相关赌场工作人员、赌客沟通开设赌场事宜的情况;

6.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被被告人潘某甲殴打的情况;

7.证人吴某乙、胡某丙、朱某甲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潘某甲殴打被害人朱某乙的事实;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潘某甲殴打被害人朱某乙的具体经过;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朱某乙的伤势情况;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前科劣迹材料,证实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潘某某、潘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到案的经过;

1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的供述和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倪某某、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某伙同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二八杠”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朱某乙致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倪某某与被告人吴某甲、胡某甲、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告人潘某甲均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倪某某、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胡某甲、潘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潘某甲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松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倪某某、吴某甲、胡某甲、潘某某、潘某甲现均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五册、前科劣迹等书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高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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