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城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24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潘某某以帮助办理教师资格证为由,骗取王某某7430元。
2019年9月24日,潘某某以帮助办理培训机构教育许可证为由,骗取任某某2万元。
2019年9月28日,潘某某以其父亲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郭某某1.5万元。
2019年9月29日,潘某某以帮助办理培训机构教育许可证为由,骗取程某某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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