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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涉嫌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59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8********,汉族,大专学历,原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重庆市渝中区人,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害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1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以劳务派遣形式在重庆市****委员会从事公文印制工作期间,虚构能不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并合格,以修改计算机后台数据改成绩方式获取一级建造师证、二级建造师证、消防证等资质证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闵某某合计428000元。之后,被告人潘某某将上述诈骗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使用。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潘某某经网上追逃被公安机关抓获。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易明细、户籍资料、个人信用报告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邱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代某某、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笔录;

7.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2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夏  阳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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