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97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宁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住宁海县**街道**幢**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受贿被宁海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张伟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宁海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宁海县**街道**幢**室。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案件撤销被释放。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伟华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宁波**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2013年3月始,经宁海县**局同意聘任被告人潘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运营管理以及牵头望海茶的产业发展规划、产品销售、品牌创建等相关工作。其间,被告人潘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构申报事实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业务采购、业务款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贪污
2015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宁海**有限公司以“农博会展位服务费”的名义虚开发票,套取**公司资金人民币3万元并占为己有。
2016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伙同时任宁海县**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伟华,利用潘负责宁海县年新增2万公斤望海茶加工建设项目申报、审核、拨款等职务便利,虚构**合作社新建梅茶线至**合作社柏油路段的事实,共同骗取上级补助款人民币20万元,事后被告人张伟华分得人民币16.5万元,被告人潘某某分得人民币3.5万元并占为己有。
2018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因公司业务需要,委托王某某采购竹制茶叶夹,需支付费用1.073万元,后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浙江**有限公司以“购买茶叶竹夹”的名义虚开发票,套取**公司资金人民币4.5万元,支付王某某1.073万元后将余款人民币3.427万元占为己有。
二、受贿
2014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宁波市**纸制品厂负责人贾某某在茶叶包装纸盒采购和业务款结算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贾某某人民币12.6万元。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杭州**有限公司负责人仇某某在茶叶金属包装罐采购和业务款结算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非法收受仇某某人民币28.9万元。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公司车间及综合用房改造工程实际承建人李某某为感谢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给予关照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6.427万元,被告人张伟华退缴赃款人民币1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命文件、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退赃凭据等;
2.证人金某某、贾某某、仇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张伟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张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国有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伟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6.427万元,其中被告人张伟华参与骗取公共财物人民币20万元,均系数额巨大,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伟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中人民币34.1万元系索贿,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某、张伟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练节晁
检察官助理 徐 宁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张伟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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