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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22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91********,水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文盲,家住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前后,被告人潘某某至义乌市**镇**路**号**室,趁四周无人之际,溜门进入被害人韩某某的宿舍,将被害人韩某某放在宿舍床板小包内的一条金项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729元)、一条银项链(价值无法鉴定)及人民币43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2020年8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以人民币49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金项链卖出。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19时许于义乌市义亭镇综合市场边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证、金项链照片,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信息,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2.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赢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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