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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韩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号楼**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遵化市**镇**村**路**排**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因琐事与郝某某在电话里发生争吵,遂电话纠集被告人韩某某等人。被告人潘某某持菜刀赶往天津市蓟州区商贸街某烧烤店并威胁郝某某,期间菜刀损坏被扔掉。后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等先后赶到旺角烧烤店,将郝某某、刘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郝某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现被告人潘某某等已经与被害人郝某某、刘某乙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人潘某某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甲、韩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话清单、调解协议等;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刘某乙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等人供述;

5.鉴定意见;

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聚众斗殴,被告人韩某某、刘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刘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被告人潘某某、韩某某、刘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颖

检察官助理:贾吉龙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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