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潘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荆州市沙市**镇**村**组**号,住荆州市沙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6时许,余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自己的手机(手机号码为135********)与被告人潘某联系(手机号码为187********),双方在电话里谈好,余某某找潘某购买500元钱的毒品(200元麻果和3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给潘某****,潘某告知余某某到沙市区**路**酒店进行交易。之后余某某邀约冯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开车来到**酒店后,给潘某打电话,潘某叫其到**路与**路交汇处的**餐馆拿毒品,两人见面后潘某给了余某某1袋冰毒(大约0.2克),并告知麻果要等会才有。余某某拿了冰毒便和坐在车上等候的冯某某开车回到其在荆州区**路**小区的住处。当晚22时许,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民警在荆州市开发区**小区“红灯笼”旁楼上4楼3号将潘某抓获,并从其暂住处客厅柜子上的黑色手包内和厨房冰箱内搜查出疑似毒品冰毒9袋,共计107.8克。随后民警在其手机上找到向其购买毒品的余某某的信息,并于当晚23时许在沙市区**路**酒店门口将余某某和冯某某抓获。经鉴定,从潘某暂住处搜缴的9袋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称重、讯问等视频刻录光盘;6.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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