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潘福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6********,苗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现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和**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广东省顺德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曾用名雷军风,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9********,苗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现居住于广东省东莞市**镇**影城附近一出租屋,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告人雷某经商量后决定一起到惠州市实施盗窃。8月2日凌晨2时许,潘某某驾驶粤S5****小轿车搭载雷某从东莞市流窜至惠东县梁化镇光长村,其二人将车停在附近一空地后,下车沿途寻找盗窃作案目标。期间,其二人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家门没有上锁,由雷某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得一部苹果6S手机及一部魅族牌手机,潘某某则在屋外负责望风,雷某盗窃得手后将该两部手机交给潘某某,两人在走路回车上的过程中被当地村民发现并追赶,后其二人分头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苹果6S手机价值人民币1423.50元,被盗魅族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45.98元。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厦坭路一路边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并缴获粤S5****小型轿车一辆。2019年11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影城附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雷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雷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行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雷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卷、检察卷一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