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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邓某平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邓某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开县,住枝江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98年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4年9月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2月被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被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被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住宜都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1983年11月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09年3月被宜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宜都市**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平、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景某某、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因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伙同邓某平骑摩托车窜至枝江市仙女镇太平街“钢材经营部”门口,由潘某某“望风”,邓某平用起子将叶某某停放在此的鄂E****T宗申牌三轮摩托车(蓝色,车辆识别号L******9,发动机号8******0)车锁撬开并盗走。后二人将该车骑至宜都,经二人劝说,景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因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而交给从事摩托车修理的付某某进行修理,付某某在发现该车车锁被撬,可能系被盗车辆后,仍进行维修并介绍邹某某买下该车。经枝江市价格认证分局鉴定,该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为7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薛某某等人的陈述;4.枝江市价格认证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辩认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邓某平、潘某某、景某某、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平、潘某某、景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平、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景某某、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四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邓某平,潘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景某某、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平、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平、潘某某、景某某、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红梅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平、潘某某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景某某、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景某某电话1808637****,付某某电话1327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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