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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黄某等聚众斗殴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阿器),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惠安县**号楼**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3月11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绰号瘦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0月8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9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阿Q),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阿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滴**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黄某等四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惠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7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黄某、谢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新KK酒吧内喝酒。期间,被告人潘某某与林凯(已判刑)发生冲突,被保安劝阻,双方相继离开酒吧。后林凯在电话中与被告人潘某某约定在惠安县螺城镇大鹏酒店楼下进行斗殴。李鹏飞(已判刑)、林凯分别通过电话和微信群纠集郑安宁、舒毫、贾安全、李志富、金林付(均已判刑)等人;被告人潘某某即纠集在场的被告人黄某、谢某某、林某某等人前往准备斗殴。当双方人员聚集到大鹏酒店楼下时,李鹏飞一方人员手持木棍、钢管、刀等工具冲向潘某某一方,潘某某一方见对方人数多且持械便四散而逃。其间,被告人谢某某摔倒在地,被李鹏飞一方人员持刀、棍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惠安县**小区**号楼**室家中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黄某在惠安县螺城镇登科花园小区楼下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河南省新郑市**路新人民医院地下车库内被抓获归案。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惠安县螺城镇交警大队违法处理窗口办理违章业务时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潘某某、黄某、谢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潘某某、黄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林凯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黄某、谢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

4.鉴定意见:惠安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惠公鉴[2019]23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因与他人琐事纠纷,纠集被告人黄某、谢某某、林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黄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胤煌

检察官助理 林梅蓉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黄某、谢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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