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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东东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潘东东,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汤阴县**镇**村**号。被告人潘东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5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潘东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东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东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潘东东乘隙进入本市新吴区**花园**区**号**室,并采用卡片开锁的方式进入左侧第三个房间,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20元、软中华香烟、延安红韵香烟各1包、黄金戒指1只,物品价值计人民币1481.2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潘东东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物证黄金戒指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江苏省烟草公司无锡市公司出具的卷烟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东东的供述和辩解;

6.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东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东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东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东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增民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潘东东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的黄金戒指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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