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单位漳州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4MA31UCX54,住所地漳州市诏安县**镇**花园**公寓**幢**号,法定代表人许某乙,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6********,系公司股东。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漳州市**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3********,汉族,高中文化,200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漳州市**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里**号**室,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19年6月11日被南靖县监察委员会留置,于2019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南靖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漳州市**有限公司、被告人郑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调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11月22日、2020年1月6日至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郑某甲与柯某甲、柯某乙、许某甲、许某乙、郑某乙、黄某某等人决定成立公司参与地方政府项目招投标,并约定出资比例(郑某甲19.25%、柯某甲19.25%、柯建民15%、许某甲15%、许某乙5%、郑某乙16.5%、黄某某10%),后于2018年年初开始注册公司,于2018年6月份正式注册成立漳州市**有限公司。
2018年2月初,被告人郑某甲得知诏安县田厝一级渔港项目启动后与柯某甲、柯某乙、许某甲、许某乙、郑某乙、黄某某等人商议承建该项目,并由郑某甲出面负责打理关系,相关费用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分摊,柯某甲等人表示同意。2018年2月份,被告人郑某甲找到时任诏安县县委书记何某某,表示如果何某某能够把诏安县田厝一级渔港项目运作给其承建,会送给何某某人民币500万表示感谢,何某某同意。之后,何某某授意诏安县田厝一级渔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林某某和项目业主诏安县田厝渔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田某某把项目运作给郑某甲承建。同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甲将从各股东处筹集到的500.021687万元汇入其名下一张建设银行卡内并在漳州市芗城区将该卡及卡密码、U盾等送给何某某,何某某予以收下。
2018年4月田厝一级渔港项目开标前,田某某根据何某某的授意,要求项目招标代理负责人施某某要确保郑某甲能拿到工程,施某某表示同意,并答复已经选好中标公司,中标后会协调中标公司将全部工程量交给郑某甲施工。随后施某某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在评标办法中“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的“主要业绩”、“关键设备”、“企业综合能力”、“企业荣誉”项目中,根据其选中的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情况量身制定,提高分值,使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底顺利中标田厝一级渔港项目。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将田厝一级渔港项目分成多个小项目分别进行招投标。2018年10月份,田厝一级渔港项目临时工程土建施工工程进行招投标,漳州市**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郑某甲自动到诏安县廉政文化教育中心接受调查,并已退缴涉案款人民币501.5501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何某某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施某某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诏安县田厝一级渔港项目相关文件,漳州市**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材料、工资表、证明,郑某甲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郑某甲扣押款项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甲、郑某乙等14人的证言;3.何某某的供述和自书材料;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漳州市**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郑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单位行贿,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均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颖颖
代理检察员:黄国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伍卷;
3.涉案款501.550191万元由诏安县监察委员会暂扣;
4.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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