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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漠里拉扎提‥亚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756号

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93********,维吾尔族,文盲,农民,户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乡**村**组**号。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在上海市**路**处,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上衣口袋内的移动电话一部。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报警记录截图等,证实被害人移动电话被窃及报警的事实。

2.视听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情况光盘一张、监控截图等,证实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实施盗窃的过程。

3.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到案的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的身份信息、前科等事实。

5.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薛芳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漠里拉扎提·亚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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