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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某、漆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口市琼山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翟海水,海南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漆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口市琼山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漆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始,被告人漆某某为了谋取巨额不法利益,在明知未经检验检疫的冻肉食品(俗称:水漂货),存在不安全的风险隐患,属于不合格的食品,仍予以购进、销售,并让被告人漆某某帮其打理。2019年6月至8月,漆某某多次向广东省的上家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来自境外疫区的冷冻食品以及来自非疫区未经正常报关也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食品,并将购进冻品存放于其租用在海口市琼山区******号及海口市美兰区**村的“暗库”中,安排漆某某对“暗库”进行管理,同时负责接送货以及二次加工打包销售。2019年4月20日,漆某某向曾某某销售91.83斤的巴西牛舌,销售金额为2571元,2019年5月18日,漆某某向曾某某销售5件共250斤的阿兰那牛腩,销售金额为5150元。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漆某某、漆某某共向海南省内多名下家销售阿兰那牛腩、俄罗斯肥牛等15种不合格冻品,共计84492.43斤,销售金额为1702565.14元人民币。其中,销售来自疫区的冻品,共计28921.04斤,金额为598389元人民币,销售非疫区未经检验检疫冻品,共计55229.56斤,金额为1096455.14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6日,在******号“暗库”及**村的“暗库”中被查获来自疫区库存冻品1100斤,价值24076元人民币;非疫区未经过检验检疫的库存冻品2135.76斤,价值529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冻品等物证;

2.到案经过、销售的食品清单等书证;

3.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漆某某、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漆某某明知销售的国外冻肉食品未经检验检疫,存在不安全的风险隐患,属于不合格的食品,仍冒充合格冻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1702565.14元,库存待售的不合格冻品价值达7706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列思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漆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漆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海口市琼山区******号,联系方式1524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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