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79号
被告人漆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0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漆某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号房屋门口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2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陈某某,陈某某支付漆某现金毒资人民币200元并下楼离开,后在**号楼楼下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陈某某处查获前述毒品,经称量,毒品净重共计0.25克。随即,民警到前述房屋内将漆某抓获,民警在漆某身上查获前述毒资,并在该房屋内查获9包甲基苯丙胺、19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2小包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混合物,经称量,该房屋内查获的毒品净重共计10.27克。漆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毒资等物证;
2.漆某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漆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等笔录;
7.抓获漆某、陈某某并对涉案毒品进行搜查、扣押、封存等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贩卖给他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漆某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毒品部分送检,剩余扣押于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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