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漆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2********,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市**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漆某从他处购买了3只活体猴在瑞丽市**路**号内饲养,2019年7月17日被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属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中的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漆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书记员:马晓玥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2.认罪认罚材料一套。
3、被告人漆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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