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幢**单元**室。2014年7月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漆某某伙同郭某某(在逃)窜至天水市秦州区**巷**麻辣店门口附近,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新日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863.33元)。案发后追回被盗的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19年8月29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漆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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