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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榆中县********号,农民。于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漆某甲因漆某乙在榆中县**乡**村**社漆某丙家门口辱骂漆某甲及其家人,遂用拳头在漆某乙鼻子上捣了一拳,致使漆某乙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漆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如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降低20%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娅妮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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