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漆某某见本村罗某(生于2004年5月**日)带着猴子放牛,遂协商以100元买下该猴子,用铁链拴在自己院坝东南角的筒易圈舍,一直饲养供自己观赏至案发。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10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如实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非法收购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充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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