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漆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性,195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漆某某见本村罗某(生于2004年5月**日)带着猴子放牛,遂协商以100元买下该猴子,用铁链拴在自己院坝东南角的筒易圈舍,一直饲养供自己观赏至案发。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猴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100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如实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非法收购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充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