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漆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75********,汉族,大专文化,乐山市**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安全科长(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村**组。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2020年12月21日经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于同日将被告人漆某某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保证方式为保证人担保,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34091****。

辩护人张鹏成,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乐山市**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成立,被告人漆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兼安全科科长。

2020年10月4日8时许,该公司驾驶员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川L*****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永兴街道东山大道四段华星农庄门前路口,因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川A*****号的小型轿车相撞,并由于惯性推行该小车直至与程某某驾驶的川A1*****号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车上乘客郭某某死亡,张某某、程某某以及张某某车上乘客彭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应急管理部门调查认定,乐山**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失,具体表现为:制度未落实,实际驾驶人员与备案驾驶人员不符,**公司未对王某某开展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以及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车辆货箱栏板实际高度与登记不一致的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未按制度规定的形式开展,存在隐患排查记录表上随意代签字等行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2019年至事故发生日车辆有97条违章记录,驾驶人有66条违章记录,公司未对习惯性违章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未针对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作业人员遵章守纪。

被告人漆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漆某某系自首,在起诉前缴纳了安监部门的罚款,**公司积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改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4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