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54********,文盲,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漆某某2016年9月24日因盗窃被陇西县公安局首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元;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因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日,因盗窃被武山县公安局马力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600元;2019年4月22日,因赌博被武山县公安局罚款500元。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早上11时许,被告人漆某某窜至滩歌镇下街村菜市场附近的**彩钢店,看到被害人于某某在**彩钢店门口招呼顾客,被告人漆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被害人于某某经营的**彩钢店和**蔬菜水果店台阶上彩钢建材材料的缺口处潜入于某某店铺内,进到店内后,随手拿了一把店内楼梯上的改锥,在三楼于某某的卧室内,用改锥将大衣柜抽屉撬开后,将抽屉里放置的134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在返回武山县城途中,途径滩歌镇观儿村附近时,将作案工具改锥扔到河里,后搭乘同村郭某某的轿车逃往陇西。
2019年10月16日武山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漆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定西高速公路出口一公园内抓获。
被告人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4.被告人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侵他人住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某盗窃现金13400元,数额较大,被武山县公安局抓获到案,无自首情节,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其系一般累犯,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漆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正仲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手机一部;
4.视频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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