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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江西省上高县人,身份证号码:362228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05年11月4日犯抢劫罪被上高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7月15日犯盗窃罪被上高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7年11月9日犯盗窃罪被上高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漆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窜至上高县**镇都市江南工地,破坏围墙进入工地内,在工地内盗窃电缆线一捆、十字扣件三百余个及建筑钢管300余斤,经鉴定价值为3138元。

2、2020年6月9日下午3时,被告人漆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上高县**镇农产品市场,发现受害人毕某某停放在市场内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遂采取破锁拔线的作案方式盗窃该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为3500元。

3、2020年6月9日晚上8时,被告人漆某某驾驶刚盗窃的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窜至上高县**村锦和庭苑工地,盗窃工地内铝合金250余斤,经鉴定为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元开

检察官助理:徐恬文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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