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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漆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认罪认罚(普通)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3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2月27日晚上,被害人张某某在彝良县**镇**村**组韩某某家吃喜酒时,因被告人漆某某之前将其手机借走打电话后不归还一事与漆某某发生打斗,漆某某头部受伤。后漆某甲(已判)多次带人去找张某某未果,张某某便到村委会反映此事,村委会安排时间后,漆某某便让其兄弟漆某甲带上何某某(已判)等人到**镇**村委会与张某某及其兄长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协商解决双方打架一事,因村委会人员有事未组织双方调解,协商未果,漆某甲、何某某等人便在**村上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强行将张某甲、张某乙扣留于**村上背后李某某家门口地里,以此要挟张某某去找3000元赔偿漆某甲家作为漆某某的医药费,后漆某甲等人因看见洛泽河派出所出警便将张某甲、张某乙放走,漆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2、2010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漆某某因其与张某某打架被王某某劝阻一事,便与漆某甲等人持钢筋、刀子到彝良县**镇**村**组朱某某家,对被害人王某某、朱某某实施殴打并要王某某赔偿,王某某无奈拿出500元给漆某某后几人才离开。

3、2015年2月24日,被告人漆某某与漆某甲等人以漆某某追求李某甲时为李某甲开销了一些钱为由,到被害人王某甲(李某甲丈夫)家对王某甲及其家人进行威胁并要求赔偿。2015年底,被告人漆某某与漆某甲到彝良县**镇**村**组被害人李某乙家,威胁李某甲父亲李某乙并强行拉走王某甲养在李某乙家的四只山羊。经彝良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四只山羊价值4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甲、朱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孝莲

2019年9月11

附:

    1.被告人漆某某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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