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漆某某在百合交友网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并以刘某某的虚假身份与陈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漆某某伙同他人与陈某某以谈男女朋友为名,多次骗取陈某某钱款,共计24619元。
二、寻衅滋事
2019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漆某某伙同杨某某、胡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逞强耍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假日宾馆大堂内,持二节棍、长刀等器械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致李某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漆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2.证人张某甲、盛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罗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漆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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