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漆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漆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富路牌正三轮摩托车从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方向往富顺县方向行驶,行至江阳区康城路一段酒城大道三段灯控路口处,与王某某驾驶的川******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出警处置事故现场过程中,发现漆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的嫌疑,将其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确认案发时漆光全血中乙醇含量为245.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漆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欧飞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漆某某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76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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