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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集资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满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原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2018年7月1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后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2019年7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从江苏省女子监狱押回天津市,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满某某于2011年8月31日在青岛市注册成立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满某某担任**。2015年4月2日被告人满某某又在天津市南开区注册成立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满某某担任**人。后被告人满某某在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南开区**街”、“南开区**中心大厦” 以“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取河原毒素、药品研发和销售、采购原材料、建设生产线等需要从社会上融资、给付投资人高收益”为名,雇佣业务员在社会上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股东入股协议,承诺月息2%、年息24%的投资收益。经讯问,被告人满某某供称用于采购原材料只有40-50万元,其余大部分资金并未用于实际经营,且其不能提供证据说明大部分资金的具体去向。经审计至案发共吸揽资金868.16万元,返还金额113.122万元,实际损失755.0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解回罪犯通知书,法院生效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逄某某、苏某某、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注册成立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经查吸揽资金并未实际用于正常经营活动且吸揽资金去向不明,造成投资人巨额财产损失,严重侵犯了公民财产权,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满某某是青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2018年7月12日本案被告人满某某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尚在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建议南开区人民法院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晖

检察官助理:王西发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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