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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甲寻衅滋事案件)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满某甲,曾用名满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镇**行政村*组**号。2008年12月5日满某甲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罚款五百元;2014年11月14因吸食毒品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八百元;2016年1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三百元;2017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满某甲得知葛某甲、刘某某(俩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淮北市杜集区相山水泥厂门口与人发生争执,满某甲和王某甲便乘坐出租车到达淮北市杜集区相山水泥厂,看到刘某某和王某乙、王某丙父子互相撕扯,满某甲上前和王某丙发生争执,继而与王某丙相互厮打,王某甲(另案处理)也上前殴打王某丙。后葛某乙(已判刑)开车冲撞,致王某乙摔倒,把满某甲等人接走。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满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殷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辩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s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满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检察员:周艳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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