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满某甲得知葛某甲、刘某某(俩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淮北市杜集区相山水泥厂门口与人发生争执,满某甲和王某甲便乘坐出租车到达淮北市杜集区相山水泥厂,看到刘某某和王某乙、王某丙父子互相撕扯,满某甲上前和王某丙发生争执,继而与王某丙相互厮打,王某甲(另案处理)也上前殴打王某丙。后葛某乙(已判刑)开车冲撞,致王某乙摔倒,把满某甲等人接走。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满某甲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殷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辩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s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满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检察员: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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