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于2020年8月1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满某某与龚某某曾系恋爱关系。两人于2020年1月17日正式分手,经新蒲派出所调解,约定互不打扰。同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满某某通过攀爬、吊绳方式进入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单元**室龚某某家中,在客厅发现了龚某某新更换的防盗门钥匙并拿走。
2020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满某某使用之前在龚某某家中拿走的钥匙,再次进入龚某某家中对其纠缠,龚某某叫满某某离开,遭到拒绝,龚某某随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防盗门钥匙一把;2.书证:换锁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郑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讯问、询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林
黄远华
葛玲娟
检察官助理 唐天玉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满某某羁押于贵州省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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