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满某甲(曾用名满某乙,绰号“小满”),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毒,于2018年9月10日被原莱芜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3月份至5月份,满某甲多次向吕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克,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满某甲4100元钱。
2.2019年3月2日,满某甲贩卖给韩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满某甲1000元钱。
3.2019年3月11日,满某甲贩卖给韩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韩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满某甲500元钱。
4.2019年5月25日,满某甲贩卖给吕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满某甲1300元钱。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4月7日下午,满某甲与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商量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购买毒品,下午三四点钟,满某甲驾驶其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号鲁******)拉着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一块到淄博市张店区**小区,韩某某联系张某丙(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小袋冰毒(约0.6-0.7克),后满某甲、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在满某甲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轮流吸食,因嫌冰毒质量差,张某甲又联系“老马”(身份不详)购买了一小袋冰毒(约0.75克),后满某甲、韩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等六人又在满某甲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轮流吸食,并开车回莱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鲁******车辆行驶轨迹、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甲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满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2.案卷2册,案件补充材料29页,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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