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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2月至03月期间,被告人满某某以其一名战友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担任领导,可以向其提供苗木销路,并伪造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章及苗木购销合同为由取得被害人管某某信任,尔后被告人满某某以帮助联系该业务需要路费、请客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管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满某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管某某人民币4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苗木购销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7********)。

2.侦查卷二册

3.检察卷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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