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满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寮**号,现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小区**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满某某为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大道**站后面的**快递北海分公司的派送员。2019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满某某利用派送员的身份,分别四次在公司仓库分拣中心共盗窃六个快递件,分别是:价值594元的裙子一件、价值89.99元的U盘一个、价值219元的佛珠一串、价值539.4元的口红两盒、电子手表一个等。案发后,满某某将裙子、U盘、口红退还给了快递公司。

被告人满某某于同年12月24日16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现场照片、订单截图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廖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满某某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森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满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讯问笔录1份、换押证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