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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巴彦县**镇**屯,现住址山东省海阳市**街道**村村。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11月29日被海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18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0月9日将两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满某某先后多次在海阳市方圆街道、东村街道等多地,采取撬门等方式盗窃手机及香烟等物。共计价格6000余元。具体事实分列如下:

2020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满某某采取生拉硬拽的方式,将海阳市**村街道“锋帮手机快修”店门拉开,盗窃手机六部及蓝牙耳机一部。经海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00元。同日,被告人满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在海阳市**村街道“香满居”店内,盗窃军用黄色棉质迷彩上衣。经海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60元。

2020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满某某以撬门的方式,在海阳市**广场一秀KTV店内,盗窃香烟等物品一宗。经海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香烟等物品价值共计2121元。

2020年8月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满某某以撬门的方式,在海阳市樱桃园小区市场“双城放心肉”店内,盗窃118元现金、一袋宏胜麦心面粉、一袋七斤的排骨、两根共七斤的腿棒骨、五斤肘子肉、一包两斤的腊肉,被盗物品总价值为803元人民币。

2020年9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满某某以翻窗的方式,在海阳市日昇紫金苑小区售楼处前台,盗窃华为MATE30手机一部和棕色手提包一个,手提包内有现金320元、银行卡等物品。经海阳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3092元。

案发后,被告人满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被抓获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海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等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满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现住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与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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