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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满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满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苦水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满某某在乘坐由房某某驾驶的甘A*****出租车时窃得被害人康某某遗落在该车内的华为nova6 5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49.33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证人方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物证照片;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6.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视频截图;7.价格认定结论书;8.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志新

书记员:芦  鑫

2020年7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满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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